,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持续征收反推销税,即该反推销办法自2009年8月5日起延伸5年,于2014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规则,反推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许诺的实行期限不超越5年;可是,经复审确认停止征收反推销税有或许导致推销和危害的持续或许再度产生的,反推销税的征收期限能够恰当延伸。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工业或代表国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安排可在该反推销办法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请求。请求书应包括要求做期终复审的清晰表明和停止反推销办法将或许会引起推销和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充沛依据。
如国内工业或代表国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安排未按本公告规则提出复审请求,在该反推销办法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自动建议期终复审查询,则上述反推销办法将于2014年8月5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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